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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须明确职业病危害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西安日报  

  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职业病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

  目前,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涉及军工、化工、医药、电子、石英砂加工等多个行业,数量繁多,且大部分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户县、周至县一些石英砂加工厂,职业病危害尤其严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大量的农民工缺乏职业病防护技能,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为此,市政府昨日通过的《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通过强化行政监管,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全面推进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企业要将农民工等各类用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相关部门将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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