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交起诉状证明员工违纪
公司提交起诉状证明员工违纪
依据不足支付违法解约金1.4万余元
以员工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作出对会计主管除名的决定。为证明其解约合法有效,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起诉状等证据。但起诉状中并未出现被除名员工陈先生的姓名,属证据不充分。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一泵阀公司支付陈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万余元等一审判决。
来自安徽的陈先生于2008年6月16日进入泵阀公司任会计主管一职。2009年12月8日,泵阀公司向向陈先生送达解约通知:“……由于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属于违纪行为。公司已根据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11月15日解除了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在2009年12月11日之前来公司领取退工证明,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离职后,陈先生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请求。之后,仲裁作出泵阀公司支付陈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等裁决。泵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提出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万余元等诉请。称陈先生在职期间,公司发现其伙同其他员工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故于2009年10月31日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但陈先生坚持系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关系,据此主张违法解约赔偿金,有依据。
在法庭审理中,泵阀公司陈述,已于今年1月4日,公司已就有关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市一中院。为此,泵阀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另一个在审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通书。但陈先生认为,自己并非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泵阀公司以陈先生有违纪行为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其作为证据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陈先生并未出现在当事人之列。故泵阀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解除陈先生的行为有依据,其解除行为确有不当,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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