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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情况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天津市某公司员工吴某因私出境逾期未归,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为索要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被驳回。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部门获悉,今年以来,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例比较集中。针对部分企业和劳动者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天津市劳动仲裁专家表示,根据规定,八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八种情况分别为: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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