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3项法规
2010-08-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本报海口7月31日讯 今天闭会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项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兴表示,此次废止的3项法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三项法规在内容上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加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具体,并且具有操作性,我省完全可以依照执行。
今天审议通过废止的3项法规分别是:《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从1996年公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限、赔偿金标准等方面,我省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同时,今年1月份,我省实施的《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取代原规定中关于集体合同的。
同样,在《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中,与国家相关法规在企业设立、登记方面的许多规定不一致。在外商投资范围方面,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赋予我省新的政策,原有的规定已不适用。
《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中,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等方面,与国家现行规定不一致,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据介绍,此次废止法规所遵循的标准,即法规的核心与上位法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法规所制定的年代较早,并且已不再适用;法规已被新的法规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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