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天津:失业保险金上调
2010-08-05作者:未知来源:天津网

  昨天,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20元调整为5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4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

  1.2010年7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12元调整为348元;

  2.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原标准计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原标准计发。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