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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多视角研讨诉讼监督
2010-08-05作者:未知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7月28日至29日,由北京市检察院主办的“2010诉讼监督论坛”开坛,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聚集一堂,围绕“诉讼监督的理论思考”、“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诉讼监督的外部工作机制”和“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五个议题,进行了多层次、多视角的交流与探讨。

  诉讼监督的范围、原则,该从哪些层面界定

  “诉讼监督的内涵、范围究竟应该怎么界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率先发言,抛出了问题。他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分成三块内容:一是自侦、公诉职责;二是除自侦、公诉以外,对其他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三是对少量的行政活动,特别是与诉讼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司法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来说指对劳动教养、监狱、看守所等的活动进行监督。据此,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非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那么,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什么?陈光中说,监督的目的,不是检察机关为了扩大权力,而是为了使诉讼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和谐,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检察活动要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地进行。

  “我要特别强调一个诉讼监督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谦抑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表示,这对于检察权的行使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检察权是有限的,监督的方式、手段也是有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童建明说,诉讼监督要坚持创新性与规范性相结合、拓展性与谦抑性相结合。当前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还不完善,手段、方式还不充分,在改革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完善监督范围、手段、程序的时候,要以法律授权为边界,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贯彻谦抑原则,思想上要防止盲目扩张权力的倾向,实践中要防止四面出击的做法。

  “将谦抑作为诉讼监督的原则为时尚早,特别是在诉讼监督还很不够的情况下,不宜过多强调谦抑。”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教授刘广三特别提醒说。张青松、张远忠、钱列阳等律师认为,诉讼监督应该是刚性监督,不是柔性监督、软性监督,许多新类型案件,许多程序上的细节,尤其需要诉讼监督。

  诉讼监督与人大监督是什么关系

  诉讼监督与人大监督是什么关系?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说,透过人大决议可以看出,诉讼监督和人大监督关系密切,二者之间存在权力上的连动性、维护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目标上的一致性和从属性的关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尝试新的探索,坚持不搞个案监督,而是以“针对问题监督,监督解决问题”为原则,把支持和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作为人大司法监督的着力点,充分发挥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内在的优势,符合人大监督的本质和特点。诉讼监督的工作应当在人大监督和人大协调之下开展。检察机关既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力,又不逾越监督权限,用足和用好现有的监督手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尚保华的观点是,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在法律渊源、权力属性、性质和效力、范围和对象、手段和规模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诉讼监督是在人大监督基础上产生的专门监督,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人大监督能够对诉讼监督形成必要的制约,督促检察机关强化内外部监督,人大监督能够对诉讼监督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人大监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与诉讼监督的常态性、即时性和专业性具有优势互补的紧密联系。

  对于十几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或决定推动法律监督的实践,刘广三直言不讳地说:“地方人大已有动作,那么,全国人大是否也应当有所作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也提出,“希望全国人大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诉讼监督的难点在哪里,有何破解良策

  诉讼监督针对的是强大的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面临哪些难题?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平认为,诉讼监督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因对诉讼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传统熟人社会的牵绊,而导致不愿监督;二是因检察人员自身能力的局限性、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而导致不能监督;三是因外来的干预及缺乏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而导致不敢监督。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认为,目前监督方式立法先天不足,欠缺科学合法合适的监督形式与方法,监督方式适用的要素不规范,监督缺乏法定的强制力,使诉讼监督面临尴尬。

  陈平和单民的破题思路是,强化诉讼监督意识,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合理提高检察人员的待遇,打破单一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司法特点的人事管理和考核机制,从主观条件上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同时应当完善诉讼监督法律制度,强化诉讼监督权能,建立检察职业保障机制,从客观条件上解决不能监督和不敢监督的问题。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给出的破题之策令人耳目一新。他说,首先,监督理念要由传统型的对立监督、重实体监督、绝对主义监督,向现代型的协同监督、程序监督和相对监督理念转向。其次,要实现由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由实体型监督向程序型监督,由审判型向诉权型延伸,监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监督时段由诉后型向诉中型,监督规模由个案型向类案型,从诉讼监督向社会监督等7个转向,以契合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制度宗旨。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提出质疑,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的转向有待商榷,以有限的监督资源和能力,只能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包打天下。

  诉讼监督的内外部工作机制,该如何有效构建

  如何构建诉讼监督的外部、内部工作机制,与会者结合司法实践各抒己见。

  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洪祥结合中央司改意见,介绍了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他说,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包括:拓宽知情渠道,建立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机制;明确对涉嫌违法的侦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手段;增强监督刚性;建立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苗生明介绍了该院提出的诉讼监督事项向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即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法院发出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的同时,将相关文书材料向区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定期汇报被监督对象的整改和反馈情况的制度,他说,“报告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强化人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化解诉讼监督效力不足的难题”。

  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李春季从规范强制措施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主张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将触及公民隐私权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立法;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执行监督;建立侵权救济机制。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具体由多个内设业务部门行使,如何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机制?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卢希认为,建立内部工作机制,应着眼于完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一体化工作机制、考评培训激励机制;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执法司法机关对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等。

  上海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田欢忠建议,在上下级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对口监督和交叉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完善检察长案件审批制度和检委会决策制度;实行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案件质量督查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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