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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集体游泳“不团结” 被炒鱿鱼?
2010-08-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本报讯 不愿参加老板组织的游泳活动,就被解雇了,而且被扣了几百元的押金和学徒费。3天前,在浮桥繁荣路“艾尚美业”美发店打工的小李和小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窝火的事。小钟觉得,老板用这个理由解雇他们,“真是太荒谬了!”

  8月2日中午,“艾尚美业”美发店的朱老板叫来店里的全体7名员工开会,说要组织集体游泳活动,还打算让5名男员工比赛,游得最慢的两个人,每人要掏5元请客喝水。

  5个男店员中,就发型师小李和学徒工小钟不会游泳,他们拒绝了。听到两人说不,老板有些生气,说他俩不去,就是“不团结”。无奈,下午2点左右,他俩跟着大家一起去了游泳池。老板掏了车钱,却要求他们自行购买游泳票。这下,小李和小钟更不愿意了:“花钱去游泳,还不如去上网呢!”于是,两个人偷偷溜了。下午3时许,小钟收到了老板的短信,说他被辞退了。随后还被告知,两人属于“违反店规被开除”,之前交的押金和学徒费都不能退。这样一来,小李被扣了500元押金,小钟则被扣了300元学徒费和100元押金。

  不去游泳就要被辞退?昨日下午,朱老板告诉记者,自己也是一番好意,希望员工们能一起“放松放松”。当初开会时,所有人都同意了,可到了游泳池,小李和小钟却不见了,“不说一声就跑走,万一在外面出了事怎么办?”辞退他们不是因为不去游泳,而是他俩“不听指挥”,违反了店里的规章制度。可店里的规章制度具体是什么?朱老板说,那些制度目前还没有形成文字,而且根据合同约定,两人属于被店里开除,不能退还押金。而学徒费,则有学费的性质,只有在店里做满一年才能退。

  对此,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说,企业开除员工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和证据的支持。如果是因为违反店规而被开除,这样的“店规”必须经过公示,并且经过每个员工签字同意,才能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员工支付押金、违约金这样的费用。朱老板收取的押金和学徒费,理应退还。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小李和小钟如果对老板的辞退决定不服,可以先前往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也可以前往鲤城区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都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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