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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父亲事故死亡 孙女与奶奶争死亡赔偿金
2010-08-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夫妻离异后,儿子随父生活,女儿随母生活,子女抚育费各自负担。几年后,父亲因工伤事故死亡,奶奶领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6万元,并以离婚时子女抚育费各自负担为由,只同意分给孙女1万元。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奶奶支付孙女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5.6万元。

  2009年12月31日,袁某因工伤事故当场死亡。2010年1月12日,袁某工作单位与其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约定单位一次性向亡者供养亲属(袁母、一子一女)支付赔偿款(包括保险金15万元)36万元。此款被袁母领取。袁某女儿袁月认为,父亲的36万元赔偿款,其有权继承,应和奶奶、弟弟共同分得。袁母则认为,袁某生前有很多债务,其年岁已高,并且离婚时双方约定子女抚育费各自负担,只同意分给孙女1万元。袁月于是上诉,要求袁母分给保险金5万元,死亡赔偿金7.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万元。

  法院查明,袁某于2004年离婚。双方离婚后,婚生子袁宵随袁某生活,婚生女袁月随前妻生活,双方约定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

  法院认为,袁月系袁某之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应因父母离婚由母自行抚养而消除。保险金应由第一顺序三继承人平均继承,即每人5万元。其次,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计算,袁月的生活费为1.8万元。另外,袁某因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应由袁母、袁宵、袁月三人共同享有。考虑到袁母、袁宵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袁月抚养费由其母自行负担,可对前者适当多分,故袁某的死亡赔偿金袁月分得25%。综上,判决袁母给付袁月保险金5万元,死亡赔偿金3.8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万元,共计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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