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全国上半年23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0-08-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2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半年,全国已有23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市为11元。

  他强调,职工工资增加的关键在于把握好幅度和节奏,特别是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增加职工工资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就业是民生之本,有就业才有收入,如果职工工资增长过快,使得企业难以承受,就会有一部分职工失去工作岗位,失去最基本的保障。所以,增加职工工资一定要考虑到对就业的影响。

  二是增加职工工资与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在企业有好的效益这个前提下,适时适度地增加职工的工资,是应当的。但是,不能超越企业发展的能力。要通过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改善职工生活质量,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乃至多赢。

  三是处理好职工工资适度增加和较快增加、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适时适度增加企业职工工资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是过快地增加职工工资,只考虑当前一时的利益,最终会损害长远的利益。

  尹成基透露,二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1万件,同比下降14.19%;涉及劳动者人数19.75万人,同比下降23.69%。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0.2万件,同比下降44%;涉及劳动者人数4.65万人,同比下降33.88%。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