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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应引起重视
2010-08-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通州法院2009年至2010年7月共受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41件,其中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28件,占比68%。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占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多数,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多数案件起诉证据明显不足。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大多明显不能推翻工伤认定,起诉证据明显不足。

  二是多数案件有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受理的41件案件中,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达35件,占比达85%。

  三是案件均以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结案。受理的41件案件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7件,其余案件均以撤诉结案,无一件用人单位胜诉案件。

  四是用人单位参保率低。受理的41件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的案件较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赔偿时间。用人单位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工伤认定决定不生效,以拖延赔偿时间。

  二是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行政协调达到少赔偿的目的。受行政撤诉率考核指标的影响,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开展行政协调工作,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诉讼由法院进行行政协调,以减少赔偿数额。

  三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对诉讼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了收取代理费用,对明显属于工伤的案件,仍鼓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低廉的诉讼成本使用人单位存在搏一搏的侥幸心理。工伤行政诉讼的诉讼费仅50元,诉讼利益大于诉讼风险,使用人单位不用顾忌诉讼成本。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宣传。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主动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而不应试图通过走程序达到拖时间的目的。同时,随着劳动者平均工资逐年上升,工伤赔偿数额会逐年增多,用人单位拖时间只能得不偿失。

  二是提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察,对不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提高企业参保意识。

  三是依法开展行政协调。对工伤行政案件进行协调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不能因行政协调而迫使劳动者在赔偿金额上作过多的让步,使用人单位得到便宜,形成不良诉讼导向。

  四是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教育。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对明显败诉的案件,应当多做息诉工作,并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非诉渠道解决。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1008/20100810163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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