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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为何要补签劳动合同
2010-08-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者报

  近日,西安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员工展光(化名)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反映说:5月12日所在公司突然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领导还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叫他签字,时间是去年9月21日他被聘用时开始至现在。为此,让他感到十分困惑。

  展光于2009年9月21日应聘到西安某科技公司上班,被聘为高级营销经理。当时,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月工资3200元,未办理社会保险,只是工资中加了社保费补贴500元。展光认为尽管公司的行为有违法之嫌,但他还是希望能在转正以后,经过自己的努力,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没想到5月12日公司突然通知要与展光解除劳动关系,立即退出工作岗位。单位领导随即拿出一份已填好的劳动合同要他签字。因为他搞不清为什么解除劳动关系,还要补签劳动合同,当时就婉言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由于他没在合同上签字,第二天,公司就把他拒之门外,既不能交接相关工作,也不给其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我们从这一劳动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到这家公司无视国家政策法规,一路违法操作。

  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有法不依,招聘员工伊始,就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不按政策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而某科技公司与展光口头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正是剥夺了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该公司与展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从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5月12日不到一年时间,却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展光被某科技公司聘用为高级营销经理,且经过了试用期,已工作了7个多月时间,其中并没有发生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规定的任何情形。公司突然通知展光离开工作岗位,不让办理交接手续,不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强行补签过去的劳动合同。这样解除劳动关系不但无正当理由,且行为拙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科技公司在解除展光的劳动关系时,只是老板一句话,不依照任何法律依据,且绕过工会组织处理员工,既不合法又目无工会组织。

  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又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完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该公司不但不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而且连一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都拒绝开具。临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在想方设法地规避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支付双倍工资等责任,想补签一份合同堵塞后路。

  难以想象一个集科技、人才于一体的科技企业,从招聘员工开始,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接着滥用试用期、违反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又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一系列违法行为,企业不以违法为耻,反而振振有词。真不知道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之路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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