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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三部门联手规范劳动规章制度
2010-08-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主程序所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视为无效”“未按照民主程序单方面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这是昨天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由工会、法院、人社局三家联合下发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指导意见,这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据了解,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被视为“企业内部法”,近年来,因企业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而引发的基层劳动争议呈明显上升态势。我市外资企业职工杨某近日到市总工会投诉,单位近来突然规定,月度考核连续2次处于末位的职工,企业将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既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更没有履行平等协商和公示程序,仅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就下发执行。杨某问,这个规定有效吗?对此,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没有依法制定、修改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者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次出台《指导意见》的最大突破,就是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明确了认定要件,在今后日常检查和调处因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很可能要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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