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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牵出企业偷税案
2010-08-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曲周县地税稽查局查结一起因拒签劳动合同而引出的偷税案件,涉案金额近50万元。

  拒签合同 引发争端

  2010年5月的一天,曲周县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棉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很可能存在偷税现象。稽查干部通过向举报人了解,掌握一定证据信息后,6月20日,对该公司200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为独立核算的其他责任有限公司,现有干部118人,主营棉纱生产、加工、销售、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账簿记载内容真实。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经详细了解,该企业效益不错,员工待遇也很高,近几年发展较快。举报人在该企业当了三年会计,可企业老板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周密布控 明察秋毫

  根据该企业规模较大的特点,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安排由主管稽查的副局长亲自任组长,抽调三名稽查业务骨干,对每名稽查人员的检查重点进行详细分工。入户后,采取逆查法和抽查法,发现疑点,查找问题。

  由于该企业工资项目支出较大,为防止出现检查漏洞,检查人员将费用、支出明细账进行认真细致的审阅。通过检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发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有很大一部分直接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并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年终纳税调整时也未调整此部分,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36087.11元。另外,企业计提的资本减值准备38405.29元,年终纳税调整时也未调整此部分。企业年终发放的职工福利费50778元,未按照规定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挤占了费用,减少了税收。以上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5270.40元,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181317.60元。

  通过对“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检查发现,“其它应收款——暂付款”项目借方发生额较大,而贷方发生额为零,存在疑点。检查人员随后核对了与之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并对另一名会计进行了询问。结果证实,企业“其它应收款——暂付款”支付的1452486.20元,均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0497.24元。

  依法定性 严格处罚

  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90497.24元。该企业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1317.6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81317.60元。另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该企业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企业没有异议,按规定期限缴纳了全部税款471814.84元,罚款471814.84元,滞纳金718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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