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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高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税
2010-08-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记者8月22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2010年广州市将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个税标准调整为147645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9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215元,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得出,2010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47645元,比2009年政策规定的免税标准提高了11892元。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47645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47645元的,只对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其中,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2010年广州市的具体数额为147645元;“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从补偿收入中实际缴纳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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