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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勋:收入分配改革 要“税改”但不能只靠“税改”
2010-08-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税收只是一种再分配的调节手段,要先有合理的初次分配,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数的格局,才有调节的基础。因此,收入分配改革,眼睛不能只盯着税收的政策,重点在于如何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专题调研后提出,要尽快制订出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8月24日《新京报》)

  近期,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密集发表调研和评论文章,呼吁加快收入分配改革。高层的密集的表态,也使收入分配改革被推上前台,如箭在弦上,不容迟疑,更没有回头路可走。但收入分配如何改、重点在哪,都是出台方案必须考虑的问题。

  从舆论来看,很多人把关注点放在了改革税收上。发改委专家日前建议,个人所得税应改分向征收为综合征收,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税;另外,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也成为舆论热点,但《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48.46%的受调查者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遗产税,支持开征遗产税的仅占34%。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当前税收征管也确实亟须规范。个税征收的最大不合理之处在于,工薪阶层缴纳了大部分个税,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复杂、税收征管不严,却可以少缴税或很容易避税。这样一来,个税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税起征点进行微调,确实意思不大,而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可以体现家庭负担的差别化,更能体现税收公平,也符合国际惯例,但依然不能改变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的现状。数额巨大的灰色收入乃至黑色收入,更无法通过税收调节。从技术上说,以家庭为单位计税,要求掌握家庭详细信息和变动情况,有赖于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养成,也需要严格的税收征管和监督机制,并非一日之功。

  此外,开征遗产税、物业税等税种,也是国外通行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但是,在税费不清、征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对加税有本能的抵触,开征新税遭遇民意反弹,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税收充其量只是一种再分配的调节手段,要先有合理的初次分配,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数的格局,才有调节的基础。在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劳资博弈,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很高,且基本固定下来,一些针对过高收入的税种,税率非常高,因此“调节”贫富的作用才更明显。我们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重点还应放在初次分配上,即如何提高工资等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当前,我国工资性收入占GDP的比重很低,近年来更是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透露,1993~2007年,居民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9.75个百分点。数据反映的问题,与普通百姓的感受基本吻合,很多人多年没有涨工资,工资增长速度早已落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研报告,也是这样建议的。收入分配改革,眼睛不能只盯着税收的政策,重点在于如何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当然,这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建立,涉及很多方面的改革。比如,建立劳动者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资协商机制,减小普通职工和管理者的收入差距;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城乡收入壁垒,严厉打击腐败和垄断现象,防止财富向权力和资本过度集中。把重点放在这些关键问题上,找准根源,才能最终拿出一个管用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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