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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委员:企业事业单位没必要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0-08-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企业事业单位的争议主要是劳动争议,企业事业的调解多数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其他的民间纠纷建议由社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解决在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各类委员会过多的问题。”林强委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时提出,建议删去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容。

  林强委员就人民调解法草案谈两点修改建议。第一,草案第7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争议主要是劳动争议,企业事业的调解多数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其他的民间纠纷建议由社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解决在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各类委员会过多的问题。由于在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作用也比较小,建议删去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王晓琳说,在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问题比较多,甚至可能运作起来比较难。特别在企业,各种类型、各种形式比较复杂,目前民营企业成长比较快,很多的民营企业连《劳动合同法》、《公司法》都没有规范执行,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方面的问题非常多。很多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党的组织也不健全。企业主要是生产经营组织,目前的矛盾可以通过党组织、工会实施这个职责,更多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管理者的行为。我建议可再作调研,能否在法律规定时考虑到目前的状况。总之,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难度比较大,可操作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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