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向单位追讨欠薪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吗?
2010-08-26作者:未知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问:我与某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请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明确,劳动者要求偿付欠薪的诉讼请求又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径行受理。此规定为劳动者讨薪开通了便捷的法律通道,节约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体现了法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关怀。
从你的情况来看,虽然商场作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向你出具工资欠条,但通过审理已查明,商场对拖欠你的工资3200元并无异议,欠薪事实明确,且你们之间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故你未经劳动仲裁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直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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