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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分三档处罚 长沙规范自由裁量权
2010-08-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红网专题:湖南对“钓鱼执法”说不

  红网长沙8月2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针对单位违规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对该单位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到底该罚500元,还是2000元?到底罚多少,这也是个问题。

  昨天,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局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分三档处罚。“根据新规定,执法人员的弹性空间被大幅压缩,有利于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一般划定三个档次: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该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说,此次人社部门将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梳理为十类共147项。其中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类违法行为16项,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类违法行为21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招聘人才类违法行为23项,劳务派遣类违法行为19项,劳动管理用工类违法行为11项,使用童工类违法行为4项,工资支付类违法行为9项,社会保险类违法行为12项,抗拒执法类违法行为6项。每项都按较轻、一般、严重三大类确定了相应处罚额度。

  以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新的基准规定,人数在5人以下,认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每人500-800元;5人以上10人以下,为一般违法行为,按每人800-1550元的标准处罚;10人以上被列为严重违法行为,按每人1550-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不仅是裁量权的空间被压缩,行政执法中的权力也有明确限制。另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根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修改后,报分管负责人签署,然后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专用印章,由监察员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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