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设立“恶意欠薪罪”是民意所向
2010-08-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两会”被广泛关注的“欠薪入罪”话题日前有了立法回应。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首次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

  早在今年“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建议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曾引发了激辩,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连日来,从本报记者多方采访听到的各方声音来看,大家一致反映,恶意欠薪入罪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这正是立法积极反映民意的体现。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同时,“恶意欠薪”立法应尽可能避免现实“操作性障碍”,也是各界的共同希望。

  恶意欠薪太可恶

  老马说,恶意欠薪实在太可恶了。职工们辛辛苦苦为企业工作,到头来,却一分钱都拿不到,还要政府买单,如此恶劣的做法,早就应该列入刑法治罪。

  其实,来自安徽省的老马本人就是“恶意欠薪”的受害者。2004年,他在金山区廊下镇一个箱包厂工作,老板多次借口生意不好,拖欠了职工工资。当年年底,一个风雪交加的夜晚,老板突然派人把企业机器全部搬走,自己藏匿起来。职工索讨工资没有了方向,只得走进劳动监察大门。

  经过劳动监察的努力,最终,由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垫付了该厂职工的工资。但是,作为受害人之一,老马至今对此事记忆犹新。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职工群众反映最多的,就是对恶意欠薪者,法律决不能手软,情节恶劣的,一定要问罪,甚至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有这样,恶意欠薪事件才会减少,职工的收入才有强有力的保障。

  职工小刘说,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应该保障的是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而不是保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甚至转移财产、逃匿,以逃避职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只有这样,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才算发挥了真正的作用。

  职工小周说,现在不少企业,把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本来就低得可怜,再遭遇“恶意欠薪”这样的事,职工的生活如何保障?恶意欠薪入罪,是对职工利益最大的保护。

  欠薪范围须明确

  老刘拿着报纸,激动地说,恶意欠薪早就应该列罪。恶意欠薪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加班费。

  老刘如此说,是有其缘由的。几年前,老刘在本市一家羊毛衫厂工作,担任车间主任,每个工作日,都要连续工作12小时。老刘是个有心人,她利用担任中层领导的便利,收集了大量的加班证据。企业解除她劳动合同之时,老刘先来本报求助,后把企业告到了仲裁庭。

  令老刘气愤的是,她得到了新闻舆论的支持,也打赢了官司。但是,用人单位一会儿说无力支付;一会儿要求暂缓支付。实在拖不下去了,老板又是一逃了之。最终,法院通过变卖企业财产,老刘拿到了加班费。但是,拿钱的那一刻,已是她打赢官司的两年之后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职工反映较多的,就是恶意欠薪的范围一定要明确,比如,除了职工的月薪以外,加班费、各项津贴、补贴也应该算作薪水之列。甚至,企业违法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的双倍工资;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经济赔偿金等,如果企业恶意拖欠,都应该列入恶意欠薪之列。

  职工马晖认为,对于恶意欠薪的范围,一定要明确。只有这样,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

  何为恶意能辨明

  职工小王说,从网上得知,有关专家对恶意欠薪入罪,认为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专家的说法没错,但是,企业是否恶意欠薪,对有关部门来说,事先肯定会有一个认定的程序,也会有一个操作程序。因此,专家的忧虑似乎没必要。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持这种看法的职工人数不少。职工们普遍认为,从以往的经验看,专家的忧虑真的没必要。比如,《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不少专家也提出了他们的忧虑,其中最担心的,就是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居高不下。但从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初的两年,案件确实大增,但今年明显回落。

  关于恶意欠薪,由于是要定罪的,有关部门肯定会有一套完整的处理程序。这套程序只要执行到位,专家心中的忧虑也就不解自解了;如果执行出了问题,那么,即便恶意欠薪不纳入刑法,也会出现问题。这与执行者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关,与法律应该是没有关系的。

  专家观点助完善

  有专家说,面对我国进入劳动力市场化之后,屡禁不绝的雇主恶意欠薪、逃逸,劳动者为了讨薪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甚至导致伤亡事故的现实,确立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应该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实际上,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欠薪防范体系,其制度体系的设立不可不谓用心良苦,然而欠薪,甚至恶意欠薪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这就促使我们反思,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何在。

  恶意欠薪的长期存在,说明现有的劳动立法保护力度不够;将恶意欠薪入罪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国外及香港的立法中也有。如香港地区之所以欠薪情况不普遍,就是由于其《雇佣条例》中规定了欠薪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从本质上说欠薪是一个违约行为,即违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合刑法的直接介入?欠债不还的情况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也长期存在,那么是否我们就应该设立恶意欠债罪呢?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博士邱婕表示,从有效利用法律资源的角度,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呢?比如对支付令制度的完善、工会组织更主动发挥作用,以及政府的有效管理。比如,建立对恶意欠薪雇主的黑名单制度。上海本地也发生过,雇主在外地欠薪逃逸后,到上海重新开业,并意图再次逃逸,工人采取行动后,政府积极介入调处欠薪纠纷的事件。这很大程度反映的并非立法的问题,乃是执法及管理的有待完善。

  从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的角度,是否增设独立的“恶意欠薪罪”也值得思考。有专家表示,可将“恶意欠薪罪”增加到“侵占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恶意欠薪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主,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故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可以归为刑事自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如果从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保障级别,震慑雇主恶意欠薪行为的角度制订“恶意欠薪罪”,那么应如何设立这一条款呢?邱婕认为,综合各国的立法,对恶意欠薪罪的处罚一般都规定了明确的罚金数额,而目前草案中的条款主要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手段,对罚金的标准未予明确,这一点希望加以完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