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恶意欠薪罪”是民意所向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两会”被广泛关注的“欠薪入罪”话题日前有了立法回应。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首次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
早在今年“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建议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曾引发了激辩,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连日来,从本报记者多方采访听到的各方声音来看,大家一致反映,恶意欠薪入罪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这正是立法积极反映民意的体现。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同时,“恶意欠薪”立法应尽可能避免现实“操作性障碍”,也是各界的共同希望。
恶意欠薪太可恶
老马说,恶意欠薪实在太可恶了。职工们辛辛苦苦为企业工作,到头来,却一分钱都拿不到,还要政府买单,如此恶劣的做法,早就应该列入刑法治罪。
其实,来自安徽省的老马本人就是“恶意欠薪”的受害者。2004年,他在金山区廊下镇一个箱包厂工作,老板多次借口生意不好,拖欠了职工工资。当年年底,一个风雪交加的夜晚,老板突然派人把企业机器全部搬走,自己藏匿起来。职工索讨工资没有了方向,只得走进劳动监察大门。
经过劳动监察的努力,最终,由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垫付了该厂职工的工资。但是,作为受害人之一,老马至今对此事记忆犹新。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职工群众反映最多的,就是对恶意欠薪者,法律决不能手软,情节恶劣的,一定要问罪,甚至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有这样,恶意欠薪事件才会减少,职工的收入才有强有力的保障。
职工小刘说,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应该保障的是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而不是保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甚至转移财产、逃匿,以逃避职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只有这样,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才算发挥了真正的作用。
职工小周说,现在不少企业,把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本来就低得可怜,再遭遇“恶意欠薪”这样的事,职工的生活如何保障?恶意欠薪入罪,是对职工利益最大的保护。
欠薪范围须明确
老刘拿着报纸,激动地说,恶意欠薪早就应该列罪。恶意欠薪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加班费。
老刘如此说,是有其缘由的。几年前,老刘在本市一家羊毛衫厂工作,担任车间主任,每个工作日,都要连续工作12小时。老刘是个有心人,她利用担任中层领导的便利,收集了大量的加班证据。企业解除她劳动合同之时,老刘先来本报求助,后把企业告到了仲裁庭。
令老刘气愤的是,她得到了新闻舆论的支持,也打赢了官司。但是,用人单位一会儿说无力支付;一会儿要求暂缓支付。实在拖不下去了,老板又是一逃了之。最终,法院通过变卖企业财产,老刘拿到了加班费。但是,拿钱的那一刻,已是她打赢官司的两年之后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职工反映较多的,就是恶意欠薪的范围一定要明确,比如,除了职工的月薪以外,加班费、各项津贴、补贴也应该算作薪水之列。甚至,企业违法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的双倍工资;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经济赔偿金等,如果企业恶意拖欠,都应该列入恶意欠薪之列。
职工马晖认为,对于恶意欠薪的范围,一定要明确。只有这样,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
何为恶意能辨明
职工小王说,从网上得知,有关专家对恶意欠薪入罪,认为要经过认真细致调查了解,防止将无力履约弄成恶意欠薪。专家的说法没错,但是,企业是否恶意欠薪,对有关部门来说,事先肯定会有一个认定的程序,也会有一个操作程序。因此,专家的忧虑似乎没必要。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持这种看法的职工人数不少。职工们普遍认为,从以往的经验看,专家的忧虑真的没必要。比如,《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不少专家也提出了他们的忧虑,其中最担心的,就是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居高不下。但从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初的两年,案件确实大增,但今年明显回落。
关于恶意欠薪,由于是要定罪的,有关部门肯定会有一套完整的处理程序。这套程序只要执行到位,专家心中的忧虑也就不解自解了;如果执行出了问题,那么,即便恶意欠薪不纳入刑法,也会出现问题。这与执行者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关,与法律应该是没有关系的。
专家观点助完善
有专家说,面对我国进入劳动力市场化之后,屡禁不绝的雇主恶意欠薪、逃逸,劳动者为了讨薪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甚至导致伤亡事故的现实,确立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应该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实际上,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欠薪防范体系,其制度体系的设立不可不谓用心良苦,然而欠薪,甚至恶意欠薪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这就促使我们反思,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何在。
恶意欠薪的长期存在,说明现有的劳动立法保护力度不够;将恶意欠薪入罪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国外及香港的立法中也有。如香港地区之所以欠薪情况不普遍,就是由于其《雇佣条例》中规定了欠薪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从本质上说欠薪是一个违约行为,即违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适合刑法的直接介入?欠债不还的情况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也长期存在,那么是否我们就应该设立恶意欠债罪呢?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博士邱婕表示,从有效利用法律资源的角度,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呢?比如对支付令制度的完善、工会组织更主动发挥作用,以及政府的有效管理。比如,建立对恶意欠薪雇主的黑名单制度。上海本地也发生过,雇主在外地欠薪逃逸后,到上海重新开业,并意图再次逃逸,工人采取行动后,政府积极介入调处欠薪纠纷的事件。这很大程度反映的并非立法的问题,乃是执法及管理的有待完善。
从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的角度,是否增设独立的“恶意欠薪罪”也值得思考。有专家表示,可将“恶意欠薪罪”增加到“侵占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恶意欠薪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主,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故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可以归为刑事自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如果从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保障级别,震慑雇主恶意欠薪行为的角度制订“恶意欠薪罪”,那么应如何设立这一条款呢?邱婕认为,综合各国的立法,对恶意欠薪罪的处罚一般都规定了明确的罚金数额,而目前草案中的条款主要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手段,对罚金的标准未予明确,这一点希望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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