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不悔改 再次施盗获刑七年
2010-09-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曾因强要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处罚完毕后,没有吸取教训,再次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河南光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朱某因强要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朱某刚被释放,就伙同他人翻墙进入徐某家,盗窃现金30000元及黄金耳环一对、银戒指一对; 2009年10月,朱某再次伙同他人翻入徐某家,盗窃两箱酒、四条烟、一台电视及被子等物品。
法院认为,朱某曾因强索他人财物被劳动教养,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时,朱某交待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差,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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