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培训费实为变相扣押金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任意离职等情况发生,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扣压身份证等方式来避免损失,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周瑾和三十多个同乡在一家酒店打工,刚进酒店的时候,酒店让每人交了900元的培训费,之后每月的工资都扣除200元,出具的收据是培训费。
周瑾等人在这家酒店干了三个月,发现酒店给他们待遇要比其他地方低很多,于是萌生了去意。便找到酒店老板进行沟通,希望能够提高工资。老板却说:“你们要想在这里干,就好好干,如果不满意,随时可以另谋高就,我这庙小供不起你们这些佛爷。”
周瑾等人没料到老板如此刻薄,群情激奋,决定一起辞职,要求酒店结算工资,并退还当初缴纳的900元所谓的培训费,因为他们从正式用工的那天起就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而酒店的答复是,要走的话,培训费不予退还,因为耽误了酒店的正常工作,还要扣一星期的工资。众人拎着行李聚集在酒店大厅,要挟老板不给钱就不走,让酒店开不了门。
开始老板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他们不闻不问,就这样晾了周瑾等人一上午。午饭时间将近,顾客陆续登门,老板怕影响生意,招来保安对众人进行驱赶,周瑾等人也不甘示弱,仗着人多势众,稳稳占据酒店大厅,不肯踏出大门半步。双方就这样相持不下,矛盾一触即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律师指出,酒店收取的所谓培训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押金,克扣员工工资,这种情况周瑾等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后,在律师的调解下,酒店退还了周瑾等人的900元培训费,并足额发放了工资,周瑾等人同意给老板5天时间招聘新人,5天后众人正式离开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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