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多少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近日,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首次出台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具体实施办法。
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等区域及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中、小企业。
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包括企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集体合同期限等事项。行业(区域)集体合同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
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办法提出,我省私营、外资和其他中、小企业比较集中或类同的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区域和行业,应当建立行业(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由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或职工举荐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代表或相应经济组织,就劳动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该集体合同相抵触。集体合同对企业(含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该集体合同的规定。
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包括: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组成,并推选一名首席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行业(区域)工会确定。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没有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上级工会受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委托,可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经协商形成的行业(区域)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获得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经济性裁员时,优先保留协商代表岗位
参加协商的代表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岗位的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组织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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