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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遭解雇职工状告单位
2010-09-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因为在工作中一时大意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一纸《处理决定》便草率将职工辞退。质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规,身患癌症的职工吴师傅历时两年多,一口气接连打了三次官司最终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日前,此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签订了和解协议,倔强的吴师傅也最终在临终前了却了自己“讨个说法”的心愿。

  劳动争议发生时间成焦点

  法官调解“了心愿”

  工作出失误,他丢了饭碗

  A

  吴师傅是济南一家建材企业的员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参加工作开始算,已经在厂里干了二十多年,是名地地道道的老员工。2004年,吴师傅与厂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以为,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自己好歹也算谋了个“铁饭碗”,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正是这件事情,砸了他的饭碗。

  2007年初,负责单位质量检验工作的吴师傅由于工作失误,没有及时发现一批出厂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导致该批货物出厂销售后被退回,给单位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因为这件事情,单位一怒之下做出对吴师傅的《处理决定》,通知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情发生后,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吴师傅被要求离开单位后多次找到领导希望协调此事,但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后,最终无果。

  质疑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时隔一年之后,2008年吴师傅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在解除和单位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生活费、社保金、经济补偿等近十万元。

  仲裁超时被拒

  他打起维权官司

  就在吴师傅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后,一个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按照当时的60天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吴师傅的这起劳动纠纷案已经远远超过了申诉期限,最终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得知这一消息后,感觉“不服气”的吴师傅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将单位告上法庭。

  然而,事情的发展没有吴师傅想象的那样顺利,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两次审理,法院均以吴师傅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今年年初,倔强的吴师傅再次向法院提请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高同先法官接手了这起再审案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后一般先是要走劳动仲裁程序,而其有明确的时间限定,这起案件中,吴师傅之所以一再上诉的原因就是因为对劳动争议的发生时间存在争议。”高同先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案发当时的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此案中,吴师傅的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究竟如何确定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劳动争议发生时间

  到底咋确定?

  “当初,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曾提到要和吴师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也一直主张彼此的劳动争议的发生时间应该以做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开始计算,一审、二审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计算方式,但问题也偏偏出在这里。”接案后,高同先法官翻阅了大量资料后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司法解释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一司法解释的发现,让吴师傅的案件有了胜诉的希望。

  “当时单位仅仅以《处理决定》的方式告知吴师傅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向其正式送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这一做法显然在程序上是违规的。”高同先法官告诉记者,按照这一情况,吴师傅的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就可以按照主张权益之日算起了。

  2010年6月,此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终决定支持了吴师傅的诉讼请求。

  “就在法院准备判决之前,吴师傅因患癌症病危,不仅急需补偿金治疗,而且身体每况日下的吴师傅也希望在有生之年尽快得到一个说法,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决定对吴师傅和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高同先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法院直接下判决后单位很有可能拒绝执行,如果再算上强制执行的时间,吴师傅的身体状况怕是等不及了,而且也不利于他和单位之间矛盾的化解,所以调解是眼下最好、最快捷的办法。

  为此,高法官在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协调和沟通后,最终在他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解除与吴师傅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一次性赔偿吴师傅待岗生活费、社保金等经济补偿共计八万元。

  “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不久,吴师傅不幸因为癌症过世,但在临终前能够最终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吴师傅也算是了却了一个心愿。”高同先法官最后告诉记者。记者 李世武

  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延长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5月1日之前,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然而,在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延长了这一时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将延长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哪些情况申请劳动仲裁

  据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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