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南京、上海地区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调查研究
2010-09-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此实施两年来,该法在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实施成效显著,但中、小型企业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却相差甚远。本文旨在填补《劳动合同法》在中、小型企业实施现状实证调查方面的空白,倾听来自基层劳动者和中、小型企业的真实声音,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建议,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以南京、上海为研究对象

  (一)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与企业的用工关系得到逐步改善,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得以规范,工伤事故防范及应对机制明显完善,特别是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企业中,甚至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形成了新的企业文化,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二)在中、小型企业中贯彻实施面临的现实问题

  本次调研以中、小型企业作为调研对象,重点关注南京、上海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考虑地域的分布,行业和企业规模的差异,调查发现,《劳动合同法》在中、小型企业的贯彻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与全国水平有巨大差距。调查发现,劳动合同在中、小型企业中的签订率仅为32%,这与全国水平(94%)差距甚远。

  2.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度较低。作为《劳动合同法》主要保护对象的基层劳动者,对该法知之甚少,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仅有29%的劳动者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存在。

  3.劳动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小型企业中,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企业为主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健全等现象突出。

  4.社会保险落实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劳动法》均对社会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通过调查发现,社会保险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失业保险的参保率甚至仅为17.5%。

  5.工会未发挥功效。调查发现,在中、小型企业中有高达61%的劳动者根本不清楚其所在企业中是否设有工会,更有13.23%的劳动者明确表示其所在企业中根本未设立工会。这说明工会在现实的用工环境中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6.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通过深入南京中材建设厂了解到,该企业行政经理就曾以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南京及周边地区”的条款,通过要求将员工调往无锡分厂等看似符合规定的方式迫使这些员工因家庭因素而不得不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企业自身角度

  1.中、小型企业自身及其劳动用工特点

  (1)中、小型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中、小型企业自身规模小、资金少、资金周转率高,过于严格的劳动标准会降低其用工灵活度,增加其用工成本。

  (2)中、小型企业用工方式的限制。部分私营中、小型企业主习惯于通过带亲戚、拉朋友的方式用工,两者之间较大程度上以人情关系处之,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事,不符合他们自身的惯例和传统。

  2.中、小型企业劳动用工环境

  (1)劳动者数量供大于求。目前我国初级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供大于求,处于强大就业压力下的广大劳动者面临生存与就业的困境,劳动价格低廉,选择余地小。

  (2)用工模式恶性循环。我国中、小型企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几乎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服装业、机械制造业等,其产业主要特点是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技术水平较低、产品附加值小。中、小型企业经营者通常会极大地利用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而忽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员工素质的培养,这极易使其劳动生产率陷入低水平徘徊的恶性循环之中。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