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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关系
2010-09-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勉励经济特区要“继续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时指出:“要探索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具体地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方式、劳动组织和劳动分配形式。可见,劳动关系是涉及人们利益和生存条件的最基本方面,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可以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阶段我国约1.5亿的农民工面对的基本上都是私企老板,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典型意义的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生活社会诸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关系。

  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我们需要建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即和谐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制定科学的劳动政策、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只有政、工、企三方联动,职责分明,机制协调,才能有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发挥工会劳动关系“参与”作用。工会组织是劳动关系建立、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参与者,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工资集体协商是由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多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协商的重点内容是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工会还应积极组织农民工入会,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落脚点。在目前“强资弱劳”的背景下,农民工进入市场并劳作于企业的全程,几乎都存在劳资矛盾的隐患。所以,劳资关系在目前是最应受关注,最应该下大力气进行调整与处理的,要认真解决侵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健康权、社会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坚持劳动共赢共享原则。推进劳动共赢共享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目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体现共建共享的原则。共享才能实现共赢,劳动成果是劳动者共建的,应当让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互利共赢,使劳动者在分享成果的同时,也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利益。只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共赢共享,才能进入劳资双赢的和谐劳动关系境界。

  建立和完善劳动法规。应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与现实的矛盾日益凸现,劳动法规体系待建立,劳动法规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要扩大,劳动者权益保护还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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