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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新规 中途参保补缴费用不计滞纳金
2010-09-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5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出台相关规定方便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手续。据悉,以社区参保的城镇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社区服务平台在12月份将参保信息报送经办机构,待遇享受为次年的1月1日。另外,从2011年1月1日起,中途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当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费用,补缴费用不计收利息和滞纳金;中断参保从中断之日起按照当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

  已缴费的15个工作日内核发医保卡

  记者了解到,服务平台审核居民填报的表格和证件、资料,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服务平台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提交的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已通过参保审核并已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证卡费的城镇居民,由服务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参保人换姓名要变更信息

  据介绍,当参保居民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户主姓名、缴费人员类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服务平台指导参保居民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信息变更表》,并审验变更资料证明、留存相关资料,进行信息变更。同时,参保居民发生退保、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服兵役、服刑、移民或死亡等情形时,由服务平台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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