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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员工签“空白劳动合同”然后将其解雇
2010-09-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名驾驶员在公司干了4年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近乎空白的劳动合同,后被无故解聘。然而,在与单位打官司时,公司却否认与该驾驶员有劳动关系,称他是一家浙江公司派遣来的,并拿出该名驾驶员与浙江公司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近日,法院经审理,识破了被告公司在合同上玩的猫腻,最终为劳动者讨回经济补偿金。

  今年30岁的吴铭文(化名)是宿迁人,2004年6月,他应聘到我市一家铝塑复合管公司担任驾驶员。虽然公司一直没有与吴铭文签合同,但每月都按时发薪水,吴铭文也没有对此特别在意。

  2008年1月,公司突然提出与吴铭文等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上只写着“合同期为2004年10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一行字,并没有其他条款。吴铭文虽然心生疑惑,但在公司的要求下只得签字。同时,公司还让吴铭文等员工签了一份代为保管劳动合同委托书。如此一来,原本应给吴铭文的那份劳动合同也由公司保管。

  就在补签合同后没多久,公司突然无故开除了吴铭文。为此,他将公司告到法院。然而庭审中,公司却称,吴铭文是一家浙江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他们公司工作,与他们没有劳动关系。为此,公司还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即吴铭文与浙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代为保管劳动合同的委托书。

  这时,吴铭文才明白当初公司让他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的原因,他立即向法庭说明了原委。而法官在审查后也发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除末尾处有吴铭文的签名外,其余应由员工填写的内容均不是吴铭文所写。此外,被告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家浙江公司具有劳动派遣资格。据此,法院认定这份合同无效。同时,法院根据公司出具给吴铭文的职务质保金收条,以及职工联系表认定,吴铭文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无故解聘吴铭文,应支付其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元,并补发吴铭文工资6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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