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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才发现 单位1982年就炒了他
2010-09-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老吴认为老东家太不厚道,自己做完胃切除手术后,单位就翻脸不认人,把自己除了名。而老东家则觉得老吴没组织纪律,无故旷工。昨日,老吴在庭上与老东家算旧账,要求其撤销除名处分、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除名之日至今的工资。

  今年60岁的老吴于1966年参加工作,1976年,他从云南轴承厂调到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80年,被病痛折磨的他,向单位请病假,做了胃切除手术。病情稍有好转后,老吴就回到单位上班,请求单位安排些“轻活”。“当时领导告诉我,要等领导班子研究后才能答复,后来就一直拖了几十年。”老吴说,去年7月,因单位一直不给他安排工作岗位,生活困难的他为办理低保到单位开证明,此时,他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单位“除名”了。而更让老吴吃惊的是,这个“除名决定书”早在1982年就有了。“过了这么多年,我才知道早被单位除名了!”

  老吴认为,单位故意剥夺劳动者的法定知情权,暗中处分劳动者,并拒绝发给自己处分决定书,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今年7月,老吴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通知书称,老吴的申诉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于是,老吴将老东家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撤销除名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被除名之日起至今的工资。

  对此,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情并非如此。该代理人称,老吴之所以被开除,是由于其无故旷工,违反了组织纪律,且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动法是1995年实施的。此事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时,我们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且从工资表上可以看出,老吴从1982年6月就开始旷工了。”

  在去年7月27日的一份老吴亲手签字的申请书上写着:“当时已收到除名文件。”但老吴称,由于自己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单位要求写下这句话,否则申请材料就办不下来,这话不是他真实的意思。对此,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称,单位不可能存在像老吴所说的“胁迫”行为。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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