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0-09-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将见义勇为人员列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可享受工伤待遇。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国家有关抚恤待遇的标准支付。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的,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无力支付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其工作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经当地民政部门评定残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但是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只要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其行为是否与职业活动有关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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