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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率先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2010-09-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此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涉及2409个单位(不含农垦)共5.7万名员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此,海南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所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改革。

  海南把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主要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又细化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三种类型。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拨付)的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不得超过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40%。

  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完全自理)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制定。

  海南规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对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责,社保局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据统计,海南省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约需财政资金10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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