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加班费还有赖于“严查违法”
显然,对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司法解释沿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但也许是考虑到劳动者对于加班证据往往难以提供的现实,司法解释同时又看似滴水不漏地增添了一个“尾巴”,即“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担责”。殊不知,劳动者如果不能直接提供加班证据,又该拿什么证据去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呢?这个间接举证责任事实上并不比直接举证责任更容易。
既然案件已经闹到法庭,而且没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断然不会傻到自我证明加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严重不平等 ,如果得不到举证责任倒置的纠偏,仅凭劳动者的力量往往很难打赢官司;对于法律素养不是很高的普通劳动者而言,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方法才能掌握加班证据,确实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司法部门在司法解释之外,更该给劳动者在这方面支支招儿。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屡见不鲜,手段也一个比一个厉害,劳动者想要依法讨要加班费简直难于上青天,其中大多数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他们既没有独立而强大的工会组织可以依靠,也没有灵敏而负责的劳动执法系统可以壮胆;用人单位却可以直接将其开除了事,让其吃不了兜着走。
在司法途径上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提供更多胜诉可能,其实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工会组织的独立和劳动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其中后者尤为当下所亟需。应该认识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劳动纠纷,而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此进行依法查处。
换言之,追索加班费不该只是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私事。只要劳动执法部门能够针对员工举报积极查处,根本没有必要再让个别员工鸡蛋碰石头式地直接“单挑”用人单位。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目前法律只是规定“责令限期支付”,这事实上根本不具有惩罚效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违法成本也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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