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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偷藏加班证据
2010-09-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遇加班费争议———

  拿不到加班工资,想打官司却拿不到证据;权益受侵欲起诉,老板、出资人、挂靠单位不知到底该告谁……9月14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的正式施行,这些在实践中长期困惑劳动者维权的问题,有望得到破解。9月17日,记者就其中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热点,采访了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

  劳动者遇争议先要自行举证

  案例:李伟在太原一家煤矿企业上班,他是井下一线采煤工人,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但为了出产量,单位常安排他加班,却不给加班费。他想要加班费,却拿不到工资表、考勤表等加班证据。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科长吕晓凌表示,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具体办法。今后遇到加班费争议,劳动者首先需自行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如果劳动者有证据可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应尽可能地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等旁证,来证明有关加班的直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就“加没加班、加了多少班”的一些原始证据进行举证,这些原始证据包括“考勤表”“工资表(体现出勤天数)”“排班表”等。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找不到老板可告实际出资人

  案例:尚小辉以前在太原一家民营建材厂工作,但是拖欠了8个月的工资一直没有给,后来尚小辉去申请劳动仲裁,可去工商部门查询建材厂的登记资料时却被告知这个厂子根本没有登记过。要了一年多,尚小辉才了解到,原来老板一直在借用另一家建材厂的营业手续经营,这下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吕晓凌表示,根据司法解释三,如果一家企业拖欠工资,或者侵害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益,虽然这家企业没有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说没钱赔给职工,这个时候劳动者可以将这家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列为被告。如果这家企业存在借用或合作或挂靠其他单位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况,应当一并将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被告。尚小辉的情况可依法将所打工的建材厂的实际出资人和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列为共同被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休后返聘成了劳务关系

  案例:王先生是太原一家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2008年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在原工作单位返聘工作。今年单位与他签了一份劳务协议,他不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副科长武卫锋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像王先生这类争议,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像王先生这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或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之日起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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