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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离职和灵活就业者可续缴养老险
2010-09-21作者:未知来源:兰州晨报

  近年来,受市场就业形势和企业运行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少原在单位参保的职工离开单位后,进入了失业和灵活就业状态,其中有一部分人员养老保险处于中断缴费状态。随着我省《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些“滞留”于基本养老保险“安全网”外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门”了,有三类符合条件人群可按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六类人群可补缴养老保险

  《意见》对补缴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共六种情况,分别为: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人群。

  三类人群明年底前可补缴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人群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呢?《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三类符合条件人群可按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将不再办理。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三种情况进行补缴:

  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分两种情况处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起断缴超1年不予补缴

  同时,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补缴因身份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继续参保。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入前各年度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

  另外,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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