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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长假,留心自己的休假权益
2010-09-21作者:未知来源:羊城晚报

  中秋国庆长假马上就到,今年的放假安排,中秋“小长假”紧接着国庆七天“黄金周”,这期间的工作日休息日被分割为8个部分,让市民在享受休假乐趣的同时,也有点犯晕。然而,假日加班也有劳动权益,这一点劳动者可不能犯晕。就相关问题,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华南师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周贤日博士。

  补休不能替代假日加班费

  典型个案:广州一家贸易公司的文员陈小姐被安排在国庆长假期间的10月2日加班,按照该公司去年惯例,国庆期间加班的员工有两种补偿选择,一是选择补休,二是选择领取每天加班费150元。陈小姐咨询:这种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益指导:该公司提供的两种选择都有不妥当之处。

  先分析补休问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权益,与一般星期六日休息日加班的劳动权益是有所分别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事后才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国庆头三天(1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就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后四天则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再分析加班费的问题。按照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加班,日工资的计算,是按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除以每个月法定计薪工作日(21.75天)得出的。按3倍计算,150元的加班工资折算成原来的日工资就是50元,折算成月工资就是1087元,比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还要低。这种支付加班费的办法显示是不符合规定的,克扣了陈小姐的加班费,正确办法是按其实际约定的或无约定时以实际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

  员工能否指定时间休年假

  典型个案:张先生在一家国企已经工作了多年,按规定享有10天的年假,由于今年中秋紧连国庆长假,他打算在中间加班的几天申请带薪年假,这样就可以连起来休一个“超级长假”了。但是,单位人事部门以工作需要为由,不同意他这样休假。张先生问:单位这样做是否侵权?

  权益指导:按照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亦即,职工每年可以休年假,但具体如何休假,还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是职工想休就休。对此,双方要互让互谅,互相理解。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原则上不应连续两年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特殊假日加班如何补偿

  典型个案:李小姐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3年,最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李小姐认为该企业计算加班费存在很多违法。比如,规定女职工“三八节”放假半天,但今年的三八节,她就正常上班,企业却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李小姐咨询:这种针对特定群体的法定休假日,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权益指导:加班费争执,确实是劳动争议中或发生劳动争议后用工双方纠纷较多的问题。李小姐提出这样的要求,不能认为是“小题大做”,因为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忽视了劳动者这方面的权益。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它的适用对象仅针对女性劳动者,如果该节日在周休息日,则不再进行补假。三八妇女节属于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未放假而安排女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这半天工作时间应计算三倍劳动报酬。李小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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