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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整治
2010-09-25作者:未知来源:新民网

  我在劳动部门工作近20年,亲历了劳务派遣的缓慢萌生和迅猛疯狂。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之后多年一直处于“星火”状态,正式为法律所认可,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界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实际上,它是一种“员工租赁”形式。派遣工与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是派遣公司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有偿使用关系,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派遣公司对派遣工承担法定的用人义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或曰员工租金。

  尽管《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但对其限制却是严苛的。譬如,对劳务派遣公司设定较高门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对派遣工规定“三性”: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之所以给劳务派遣套上诸多“紧箍咒”,目的就是为了捍卫我国劳动合同制主体用工制度,防范劳务派遣滥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务派遣对于主体用工制度来说,只是一种拾遗补缺和机动权宜。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与《劳动合同法》的定位大相迳庭,劳务派遣乱象丛生,疯狂蔓延。官媒报道,全国劳务派遣工总数约2700万。据相关权威人士保守估计,全国劳务派遣工总数至少在3500万左右。受利益的驱动,为规避用工义务,降低用工成本,企业纷纷施展诡诈伎俩,大量违规使用派遣工。伎俩一,“整体置换”,逼迫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将身份转换为派遣工。伎俩二,“关门不招工”,缺员也不招收正式工,用工就到劳务派遣公司租赁。伎俩三,“自编自演”,有的企业不想“肥水外流”,自开派遣公司,将自家的正式工转换为派遣工,自己给自己输入派遣工。这可是《劳动合同法》明令禁止的,他们却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

  劳务派遣违规泛滥,害莫大焉!首先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派遣工被用工单位视为“皮外肉”,用工单位对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而派遣公司对他们往往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至于社保等相关法定待遇,大多无从谈起。不少派遣公司就是“皮包公司”,到用工单位收了劳务费便溜之大吉,讨薪都找不着人。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薪酬和相关待遇的,派遣工与其正式工相比,实在天渊之别。我有个亲戚在电力公司做派遣工,月薪1600元,同岗位的正式工却是5000多元。正式工一年奖金5、6万元,而他只有2000元;每逢节日发福利,拿的都是正式工的零头……若问为什么,答案能把人噎死:“你是派遣工,不是咱自家人。”再有,派遣工的企业连续工龄遭吞噬。企业正式工一旦被转为派遣工,其连续工龄即化为“零”,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待遇则悉数“灰飞烟灭”。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把正式职工转为派遣工,目的就是要规避这条规定。

  其次是对国家主体用工制度的冲击。我国主体用工制度是劳动合同制。上世纪90年初劳动制度改革后,企业用工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即是单位的正式职工。然而现下,劳务派遣大有喧宾夺主和取而代之势头。相关资料披露,目前全国劳务派遣工约占全国职工总数20%左右。作为国家主体经济的实体,一些央企和众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居然一窝蜂地违法滥用派遣工,不少国企滥用的派遣工已超过职工总数80%。国有经济实体带头冲击国家主体用工制度,岂非咄咄怪事?这让人深感恐怖,有一种主体用工制度不“主”和“支离破碎”的感觉。

  什么是我国劳务派遣乱象的根源?人们自然要把矛头指向劳务派遣的“租赁双方”。这有一定的道理,他们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底线被其逐利的本性吞噬,致使疯狂滥用。我以为,他们不是“根”,只是“梢”,真正的祸首是职掌劳动执法大权的劳动部门。非法劳务派遣普遍的如火如荼,却从未听说哪里有劳动执法果断出击、严肃查办的。更为可恶的是,不少劳动部门不仅放弃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而且带头经营劳务派遣,非法牟利。劳动部门经营劳务派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悖权力运作基本规则。同时,严重违反中央“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铁规。

  劳务派遣乱象风起云涌,洪水猛兽般地冲击着我国的主体的用工制度,肆无忌惮地侵害着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如不采取急迫的有效的拯救措施,后果将不堪设想。首先,要严禁所有劳动部门经营劳务派遣,已经开办的,立即停办,并处理好善后。其次,对劳务派遣迅速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凡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一律依法矫正,强制用工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强化执法监督,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审批制度,一律事先报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对擅自违规使用派遣工的,要依法查处,责令改正。出现违规乱用派遣工现象,则要追究当地劳动部门不作为的责任。这些措施,若果能落实到位,劳务派遣乱象的拨乱反正,指日可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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