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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切记6个时限
2010-09-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9月25日,在贵阳市喷水池一酒店当厨师的赵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96677咨询,他因上个月的加班工资,和酒店发生不愉快,想下月辞工后再回头来维权,但又担心超过维权期限。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维权切记六个时限。

  第一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自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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