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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各方热议“体面劳动”
2010-09-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王滨(化名)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原是我市某汽车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于8月4日被公司无故开除,且未拿到其剩余工资。现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其7月份、8月份工资共计2120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接此投诉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展开调查。经查,今年4月份,王滨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单位一名技术工。可他在7月份无故旷工8天,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通知他与2010年8月18日之前到公司结算工资,但他一直没有前往公司结算。

  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监察大队协调该公司立即将其7月份扣除旷工8天后应得的工资和8月份4个工作日的工资总计1480元支付给王滨,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不予支持。目前,该公司在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下已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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