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不能代替国庆加班工资 劳动者注意保存加班凭据
2010-10-09作者:未知来源: 红网
十一长假结束了,有劳动者反映,单位对假期加班一般不会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在10月1日-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加班时注意保存工资条、出勤表、考勤纪录等加班凭据。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拒不兑现加班工资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如果劳动者的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拨打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投诉电话12333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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