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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导游车祸死亡 家人讨完赔偿讨工伤
2010-10-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遇车祸不幸身亡,其家属在获得54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后,又状告旅行社要求工伤赔偿。

  女导游车祸身亡,家属获55万肇事赔偿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由于人手不够,该旅行社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行团的导游。林梅时年30岁,相当优秀,每年旅游旺季,聘她带团的旅行社都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这家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次日,旅游团前往无锡,路上突发交通事故,林梅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不幸身亡。噩耗传回家中,父母、丈夫、年仅7岁的女儿,人人悲痛欲绝……

  处理完后事,丈夫去找旅行社交涉,毕竟林梅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丧命的。丈夫要求旅行社认可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系因工死亡,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认为,他们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谓的赔偿更是无从谈起。

  家属们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一方面,通过劳动仲裁和两起诉讼,2008年11月25日,南京中院终审认定:“林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家属们在车祸官司中,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54.8万元的赔偿,该笔赔偿包含林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家属们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工伤死亡被确认,旅行社拒绝一案二赔

  依据法院对林梅与受雇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林梅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这以后,家属们再次将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索赔林梅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共415365.2元,具体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丧葬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19887.7元、赔偿金20000元。法庭上旅行社指出,林梅家属在车祸官司中,已经获得了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他们拒绝此类双重索赔。

  法院裁定:与人身利益相关的赔偿可兼得

  鼓楼区法院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例如本案的交通肇事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即人身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适用补偿性原则,无所谓兼得。至于人身利益内容,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只能从观念上抽象地进行评价,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因此,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性质上系支出的必要费用,为财产性利益,权利人不能就该项目获重复赔偿。

  鉴于林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其家属未举证证明林梅的工资标准,法院酌定该工资标准按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经核算,法院判决旅行社向林梅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前不久,该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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