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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泽州县裁定首例“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
2010-11-05作者:未知来源:太行日报

   申请人张某因与泽州县粮食局大东沟粮油管理站就拖欠其丈夫工资发生争议向泽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泽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日前依法做出“一裁终局”裁决。这是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泽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首例“一裁终局”类案件。

  2009年12月4日,张某的丈夫靳某在担任泽州县大东沟镇粮油管理站站长时,被该单位的职工王某伤害致死,靳某生前2009年8—12月份的工资,单位以其欠单位借款为由一直未给予支付。今年7月份,靳某的妻子张某向泽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泽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做出支持张某请求的“一裁终局”裁决,由大东沟粮油管理站立即支付其丈夫2009年8月—12月份工资5300元和工资赔偿金1325元。 (赵会平 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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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规定,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等适用“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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