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加班费门槛升 劳动者担举证责任
2010-1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应承担举证责任。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据此判决了一宗劳动纠纷案件——由于劳动者未能举证自己的加班事实,其追索加班费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2009年7月,赖小姐与中山某炉具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仲裁未果。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赖小姐提出追索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法院说,对于公司规定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因公司客观上无法对赖小姐做考勤管理,故赖小姐应对其加班的事实举证。赖小姐未能举证,因此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说,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凡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对于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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