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3类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最近公布了新制定的《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及修改后执行的《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根据以上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至9类,其中有3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分9类
据了解,柳州市之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规范,只对从国有或集体企业因体制改革出来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确定为就业帮扶对象,重点给予就业扶持,提供点对点的培训、职业介绍等跟踪服务。《再就业优惠证》已于2008年底停止发放,而且并非所有就业存在困难的人员都能办理该证,涉及面还不够广。因此,柳州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柳州市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9类人群: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0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3.“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5.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7.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8.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9.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3类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柳州市原来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底已截止审批。根据此次新修改的《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仍可申请社保补贴,补贴对象包括3类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人员或者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企业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或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是指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实现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修理工、保安、理发、缝纫、干洗服务和其他方式独立就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仍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申报年检。年检合格的予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朱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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