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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 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0-11-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原告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郑某系某公司员工,2009年8月29日,郑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郑某家属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饶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作出郑某系工伤的认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该公司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郑某与电动车相撞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信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立法的重点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事故和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故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应当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更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该条例虽然在文字上仅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得到保护,但对于某些符合机动车特性的交通工具,该法规并未将其排斥在外。这里所称的“机动车”应当是指所有具有机动车特性的、具有高度交通安全风险的以动力驱动牵引的交通工具。因此郑某在下班途中受到他人驾驶的电动车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遂判决维持上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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