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全国统一 明年1月1日起发行
2010-11-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全国就业失业人员将使用同样的证件。记者8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从2011年起,全国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可凭其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都要办理。同时,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人保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发布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办法》规定,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发放办法,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对持有以上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据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编号为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其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对此,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由于相关政策出台不久,目前本市还需等待省里相关通知,然后再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和办法,而对于《办法》中提到的《再就业优惠证》则已经于去年就停发了,目前本市关于失业人员的只有《失业证》(市内四区)和《求职证》(五市三区)。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