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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核心利益
2010-11-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继2008年8月大连市政府出台《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之后,近日,大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意见》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工资调控政策的宏观指导、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的有效途径;是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实现体面劳动的主要手段;是谋求企业与职工“双赢”、构建和谐稳定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意见》强调,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目标:2010年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建立工会企业的80%;2011年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建立工会企业的90%;到2012底,力争在建立工会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未建会的中小企业要积极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提高覆盖率。

  《意见》要求,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区分,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和奖金的水平与分配、补贴及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保障措施、息工待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以企业类型区分,公有制企业应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为协商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应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协商重点,尽快解决当前企业分配过程中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

  《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在企业规模比较小,工会力量薄弱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园区内,重点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行业特点明显,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为主。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则应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为主。

  《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纳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诚信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单位、五一奖章、五一奖状、优秀企业家等各项评选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挥人大、政协监督检查作用,探索建立“人大检查、政协视察、劳动监察、工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意见》要求,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全面推进工作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和谐大连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之中,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作用。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连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市县要参照市里的模式,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一级推动一级、自上而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制度,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调、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参与的齐抓共促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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