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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女工依法保住“无固定期限”饭碗
2010-11-23作者:未知来源:法制与新闻

  ■ 以案说法 ■

  中年妇女田园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单位长期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用人单位以田园的岗位被撤销为由欲将其扫地出门。田园不服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用人单位却正式发文解除了与田园的劳动关系,田园不服,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支持。但仲裁败诉后用人单位遂将田园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田园的主张获得支持。

  下岗女工依法保住“无固定期限”饭碗

  李自庆/文

  入职4年未签劳动合同

  1965年出生的田园是南京市人,2007年7月,下岗失业的她应聘到市区某事业单位工作。尽管收入不高,但为了养家糊口,田园仍然努力工作,期待通过工作表现能增加一些工资。

  田园应聘的单位隶属于教育系统,属于自收自支型的事业单位,由于面向中小学生出版发行辅导读物,单位正式员工的收入不菲,但是田园却无法享受那些优厚的福利待遇。因为单位一直没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除了工资待遇不高外,她的社会保险也没有着落。

  一晃4年过去,田园依旧默默地在单位努力工作,除每月1200元的工资不变,她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应得待遇一概享受不到,每逢过年过节单位发奖金实物,田园得到的也与正式员工相距甚远。

  “同处一个屋檐下,境遇却是两重天。”这是如今许多单位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之间的现实落差。

  依法维权申请劳动仲裁

  2010年3月10日,单位相关负责人找到田园,称因单位改制加上内部用工调整,她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因此无法继续聘用她。尽管田园言明家庭困难,央求继续留用,但却不被单位所接受。

  辛苦工作了四年,就这样被扫地出门,田园心有不甘,她随后将自己的遭遇向劳动监察部门做了反映,在接到田园的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十分重视,并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

  3月1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田园所在单位发出整改令,要求他们与田园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规定时间段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为田园补办社会保险。

  尽管职能部门已经及时发出整改令,但用人单位依然在3月25日做出了《关于与田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田园:“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限期整改令,本单位对于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因岗位撤销无法补订,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法补办社会保险。现正式通知你,我单位于2010年3月25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0年3月26日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上述费用。”

  田园拿到该决定书后,当即在决定书上写明:“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不愿领取赔偿金。”随后她把决定书退给了单位。

  同年4月,用人单位为田园补办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将有关赔偿金等费用打到了田园的银行卡上,总计2.5万余元。

  见单位解聘田园的决心已定,此时作为田园女儿的田翠玉再也坐不住了,她奋笔疾书,向南京市市长信箱写信,讲述母亲的遭遇,希望得到市长的关注和支持。

  收到这封不同寻常的求助信后,市长信箱当即做出反应,要求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受侵害。田园母女也收 到了市长信箱的反馈,这更坚定了田园母女依法维权的决心和信心。

  同年5月24日,田园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补发相关福利待遇等。

  6月24日,仲裁机关作出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与田园劳动关系的决定书》,恢复劳动关系;为田园补缴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田园要求补发福利待遇的请求未获支持。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状告女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田园的请求,这使得田园的单位无法接受,于是,该单位将田园告上了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单位解除与被告田园的劳动关系。

  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单位因涉及被告的岗位撤除,故于2010年3月正式解除了与被告田园的劳动关系。后被告提起劳动仲裁,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告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田园走人的态度异常坚决,但被推上被告席的田园也丝毫不肯妥协,并坚持称原、被告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收到劳动监察整改通知后仍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显属不当。故原告理应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交锋十分激烈,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致法庭调解失败。

  行为违法法院不予保护

  2010年9月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田园于2007年7月入职原告单位,但直到2010年3月,原告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原、被告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不得随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原告以被告工作岗位撤销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辞退被告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原、被告间恢复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本案主审法官贲小青对此案发表评论说: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要求,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凡此种种,正是导致如今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员工,长此以往必然会达到双赢的结果,反之则不然。以本案为例,作为用人方,若田园一到岗,单位就与其签订正规合法的劳动合同,也就不会出现此后的纠纷了。

  饭碗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民生诉求,让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让他们有尊严地工作、生活,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必然,亦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然。正因为如此,作为用人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切不可忽视其社会责任,任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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