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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劳动就业
2010-1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劳动能力来体现的。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作为劳动的主体,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在现代社会,国家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能够通过提供劳动而获取基本生活来源,保障劳动者有尊严地进行劳动。劳动权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最基本的内容,没有劳动就业权,其他后续的劳动权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本书主要探讨劳动就业权的法律问题,包括狭义劳动权(即职业获得权)、工作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服务权(含就业训练权)、失业保障权(包括失业保险权和失业救助权)等。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侵害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或某些方面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工作自由权受到重重不合理限制、就业平等权屡屡受到侵犯、就业训练权得不到有效保证、失业保险权大打折扣等。例如,目前的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就业平等权,已成为困扰众多求职者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就业歧视名目花样翻新,其中既有基于先天因素的歧视,如性别、年龄、健康、相貌、身高、血型、户籍和地域歧视等,也有基于后天因素的歧视,如语言、经验、残疾、婚姻状况歧视等,不一而足。从群体上看,妇女、残疾人、乙肝患者、农民工等是较多遭受歧视的群体,这些劳动者成为劳动就业中的弱势群体,迫切需要获得法律保护。

  从宏观上看,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三大问题并存,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焦点话题。同时,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使得促进就业的任务更加繁重。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这使得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相当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的情况下,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使得就业问题雪上加霜。就业问题的严重,呼唤着就业的法治化。

   要解决劳动者的劳动就业问题,首先要求加强和完善劳动就业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享有切实的劳动就业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一批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保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劳动就业法律还很不完善,其主要问题有:立法上将劳动就业的内容规定于综合的劳动法典之中,而《劳动法》是纲要式、原则式立法,其中劳动就业方面的内容过于单薄;立法层次低,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很少,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许多法规是暂行法律文件,修改和变化频繁,法规之间冲突矛盾之处也较多;法律体系尚不够完整,法律内容也不完善,其中就业调控法缺失,反就业歧视法的规定很不完整;劳动就业权的体系不完善,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自主择业权﹑就业训练权(属于职业培训权)﹑失业保险权(属于社会保险权)等,但还没有确认就业服务权和失业救助权;法律规范尚不够严谨细致,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在立法上进行规范,通过制定就业促进法对劳动就业权加以完善并具体化,使得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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