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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企业拒绝集体协商 最高可罚3万
2010-11-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福建省拟修改地方条例,企业若是拒绝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最高将被罚3万元。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指出,该条例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只要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大变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职工方或企业方即可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要求。

  如果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或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以及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拒不履行已生效的集体合同,情节严重的将对企业处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还可同时对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另外,修订草案首次明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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