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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建筑业农民工权利的专题会谈
2010-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11月25日举行的2010北京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论坛上,与会各方就如何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热点话题集思广益,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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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副主席 汪建然
建立机制护好“钱袋子”

  建筑行业是劳资纠纷的多发地带,有的建筑企业通过故意压低工价、扣押工人资金、加大劳动定额等方式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成为影响建筑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主要诱因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普陀区建筑行业工会积极联手区建管办等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创新行业人工成本四项工作制度,采取制定定期询价制度、公开发布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平均价位协调处理工资纠纷制度,作为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前置程序;通过借助政府职能部门的力量的主导作用,推选企业方协商代表的方法主动寻找有效的谈判对手,并依托人工成本信息,科学制定行业工资标准,努力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了建筑业农民工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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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会主席 冷相明
视改善精神文化生活为己任

  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使之与主流媒体和文化相对隔绝,导致农民工精神生活十分贫乏。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到农民工个人的身心健康,也极易引发一系列隐性或显性的社会危害。对此,我省工会十分关注农民工身心健康,以改善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为己任。

  我省工会严格检查用工单位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施工现场必须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施工现场和劳务企业,开展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活动,把防暑和御寒的物品送到农民工手中,使农民工感受到在家一样的温暖。

  此外,工会还开展职工书屋建设,为农民工购买了维权手册、安全读物等。在工地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购买文体器材,不断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改善了农民工精神匮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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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建材工会主席 张东风
民工学校提素最见效

 

  由于本省农民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浙建集团采取了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浙建集团建立了教育培训制度。集团各单位各项目部普遍建立民工学校,培训农民工20万人次。为了实现逐步形成从项目部民工学校的全员型培训到集团民工技校的骨干型培训的阶梯式培训格局,浙建集团还于2006年成立“浙建集团民工技校”。

  通过项目部民工学校到集团民工技校的阶梯式培训实现民工队伍的三大转变:即让多数缺乏工作技能的民工转变成有一技之长的技术民工;让部分有一技之长的技术民工转变成技术业务骨干;让一些有基础的技术业务骨干转变成既能传技授艺,又能引领广大农民工为集团做大做强,争当施工项目上的一线骨干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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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韩益华
“五个一工程”维劳动保护权

  由于建筑行业危险性较高,为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我省工会要求施工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农民工如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将按伤残程度定额赔付,发生死亡事故时,一人最高可获赔付20万元。

  省工会还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生活区管理内容,列为文明工地考核范围,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拉网式检查,杜绝可能损害农民工健康和安全的各类潜在因素,并积极培育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监督队伍,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多年来,我省工会始终坚持推行工会劳动保护“五个一工程”,即:施工项目部要有一个工会组织、一个劳动保护网络、一套监督检查制度和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一套劳动保护台账、一名专(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全力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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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会主席 郑启蒙
民主协商机制延伸职代会职能

  建筑项目工地民主协商沟通机制的建立是建筑企业职代会职能的延伸,是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个有益的探索;是广大务工人员行使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的具体体现;通过试点、推广,有望探索出一条互相沟通、互相了解、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建筑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新路子。

  从2008年开始,我市建设工会积极探索和实践在建筑工地建立推广民主协商沟通机制,为外来务工人员和项目经营层之间搭建协商沟通平台,较好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和谐稳定。目前,项目工地民主协商沟通机制已在全市200余个建筑工地全面推广。

  在试点工作中,项目协会主席作为首席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广泛征求务工人员意见,进行汇总、疏通,并与项目经理进行初步沟通,为正式协商奠定了基础,也打通了以制度化手段调解利益纠纷的管道,逐步形成集体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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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工集团工会主席 刘丽臣
“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

  不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说,“授之以鱼”只能解决眼前和具体问题,只有“授之以渔”才能解决长远和根本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要注意为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搞好具体维护,又要注意从源头抓起,不断培养提高他们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

  既不能忽视由总承包企业带动外来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共同建会,努力帮助农民工在维权实践中了解和认识工会,更要立足于通过传帮带,帮助劳务企业逐个建立起自身的工会组织,并通过党建带工建带团建,抓工建团建促党建,培养锻炼出农民工自有高素质政工干部队伍,提高其自我维权和管理的能力。这才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

  建立企业的工会组织、为外施企业高管开设管理培训班、对新上任工会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实行“一帮一、一对红”式的传帮带等,都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益和有效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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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农民工问题专家  佟 新
提升工会认知度强化维权意识

  建筑业农民工是一支特殊的建设大军,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体制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常常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实践证明,有工会组织的施工企业的农民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和谐稳定的特点。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损害表现在“亦工亦农”的身份界定模糊、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等。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呈现“两高一低”的特点,即高学历、高工资预期、低耐受力。

  面对这些变化,需要建立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首先是要转变观念,其缺失的权益本就是应当享有的,政府、企业及社会对此要有更深入的了解。其次是要在政治上实现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化,特别是有关工会知识的普及,增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通过组建工会,保障其劳动权益,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用工稳定的关键所在。第三是整合社会资源。相关部门通过劳动合同法、工会建设和社区协作等,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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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民工维权十佳律师 时福茂
维权从取缔“包工头”开始

  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但现实中,很多工地都少不了包工头。用人单位将包工头作为自己的“挡箭牌”,拒不承担责任;而劳动者也因为跟包工头打工而缺乏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难以找到真正的用人单位。

  在很多欠薪案件中,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不知谁是真正雇主,也不知如何主张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往往以不是劳动争议应当到法院起诉为由推诿,农民工无所适从。在处理的2660个农民工欠薪案件中,79.9%的是跟随包工头打工。包工头是造成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已经成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加大对包工头处理力度;发展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信息;鼓励包工头组建劳务公司,发展健全劳务分包市场;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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