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处罚摆脱单一定罪模式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往我国的重特大矿难事故的矿主往往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但这次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责任人则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首开先河。
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导致76人死亡的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难的责任矿长和技术副矿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矿难事故矿主责任,改变了我国矿难案件审判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的单一模式。
新闻事件
新华四矿是一家技术改造矿井,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作为矿长及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明知该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在2009年9月8日仍强令93名矿工下井生产,因发生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
高院院长:一些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漠视矿工生命
河南商报记者:平顶山9・8矿难造成重大伤亡,引起各界关注。作为省高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
田立文:煤矿生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稳定大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但是,近年来我省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生产领域仍存在着一些煤矿业主为追求暴利,无视国家法律,漠视矿工生命,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以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原则,出现官煤勾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等严重腐败犯罪问题。
像9・8矿难一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伤亡人数较多,损失重大,后果特别严重。不仅使无数矿工丧失了宝贵的生命,也使无数个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生活困难,从而引发社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
可以说,矿难事故因其突发性强、伤亡损失大,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国家所承担的保护公民生命的价值判断。
今后,在打击和预防矿难案件发生方面,省高院将对官商勾结、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腐败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实刑的,不得判处缓刑。对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敏感案件,要指定管辖、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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